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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控制
QUALITY CONTROL
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算、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、运输、浇筑和养护等工序的控制。
第一节 计 量
第1条 在计量工序中,整个生产期间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
组成材料 |
允许偏差 |
水泥、掺合料 |
±1% |
粗、细骨料 |
±2% |
水、外加剂 |
±1% |
若每盘胶结材料计量误差为15Kg,骨料计量误差为60Kg时,必须由“自动”改为“手动”进行误差纠正。
第2条 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,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。
第3条 生产过程中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,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,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,应增加测定次数,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。
第4条 计量器具每半年检定一次,经中修、大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,也须进行检定。
第二节 搅 拌
第5条 在搅拌工序中,拌制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应符合标准规定。
第6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须符合试验的规定。
第7条 混凝土搅拌完毕后,应按下列要求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: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应在搅拌地点和施工地点分别取样检测。评定时以浇筑地点的测值为准。在检测坍落度时,还应观察混凝土拌合物的粘聚性和保水性,混凝土出厂前必须经过目测和易性,目测坍落度没有把握时,须取样检测,合格签字放行,不合格分析原因并退回搅拌楼调整合格。
第三节 运 输
第8条 在运输工序中,应控制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,不离析、不分层、组成成分不发生变化,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需的稠度。
第9条 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。
表2 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浇注完毕的延续时间
气温 |
延续时间(min) |
|
≤C30 |
≥C30 |
|
≤25℃ |
150 |
120 |
>25℃ |
120 |
90 |
注:采用快硬水泥或超缓凝混凝土延续时间通过试验确定。
第10条 混凝土运送至浇筑地点,如混凝土拌合物出现离析或分层现象,应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二次搅拌。
第11条 混凝土运至指定卸料地点时,应检测其稠度。所测稠度值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。
第12条 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时的温度,最高不宜超过35℃;最低不宜低于5℃。
第13条 采用泵送混凝土时,应保证混凝土泵的连续工作,受料斗内应有足够的混凝土,泵送间歇时间不宜超过15min。
第四节 浇 筑
第14条 在浇筑工序中,应控制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。
第15条 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后,应立即浇筑人模。在浇筑过程中,如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稠度发生较大变化,应及时处理。
第16条 竖向结构浇筑高度超过3m时,须采用串筒、溜管或振动溜管浇筑混凝土。
第17条 混凝土应振捣成型,根据施工对象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质应选择适当的振捣器,并确定振捣时间。
第18条 混凝土在浇筑及静置过程中,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裂缝。由于混凝土的沉降及干缩产生的非结构性的表面裂缝,应在混凝土终凝前予以修整。
第19条 在浇筑混凝土时,应制作供结构或构件出池、拆模、吊装、张拉、放张和强度合格评定用的试件。需要时还应制作抗渗或其他性能试验用的试件。